| 株式會社           (以下簡稱“甲方”)和         (以下簡稱“乙方”),就以后持續進行的甲方產品(以下簡稱“商品”)的買賣,為了確定交易的基本事宜,本著公正、平等的原則,特簽訂以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的目的) 甲方和乙方簽訂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本著相互信任的精神,遵守相關法規,以增進雙方共同的利益、并保持和發展雙方之間的良好的交易關系。   第二條(合同的適用) 本合同內規定的事宜,適用于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甲方和乙方之間進行的一切商品買賣。   第三條(個別交易) 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每次進行個別交易時,乙方從甲方處采購的商品的名稱、規格、包裝、數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其他買賣所必需的條件,通過訂單或同等于訂單的方法,作為乙方指定的采購內容向甲方進行訂購,乙方口頭上訂購時,事后應立即補充訂單給甲方。   第四條(商品的交付) (1)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訂單中指定的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根據一定的程序交付商品,乙方應迅速提交給甲方收條。 (2)    產品交付后發生的商品的損害,因歸咎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害除外,應由乙方負責。但是,交付商品時理應發現的商品的瑕疵和數量不足,甲方免除責任。   第五條(所有權的轉移) 第四條第1項中交付完成的同時,商品的所有權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第六條(價格) (1)    商品的價格將另行規定,商品交付后,價格不再更改。 (2)    因不得已的理由,商品交付后需要更改價格時,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另行決定。   第七條(貨款的結算) (1)    商品的貨款根據甲方提供的結算單進行結算。 (2)    乙方對結算單存在異議時,應立即通知甲方。   第八條(付款) (1)結算日期截止至每月    日,商品的貨款采用從次月    日支付日起算的清賬期限為   天的期票進行支付。 但是,金額不滿     萬日元時,采用現金或支票的方式進行支付。 (2)采用支票或期票進行支付時,在結清之前,債務償還不發生效力。   第九條(滯納金) 乙方延遲支付商品貨款時,從支付日期的次日起算至貨款結清日期為止,針對延遲交納的金額,乙方對甲方支付年利息為15%作為滯納金。   第十條(回扣款) (1)    甲方向乙方支付回扣款時,應事先另行確定品種和計算標準。 (2)    回扣款按照甲乙雙方事先協商一致后確定的日期進行計算。甲方應于上述日期之后的     以內把回扣款金額和計算根據通知乙方。 (3)    乙方對回扣款金額和計算根據存在異議時,應立即通知甲方。 (4)    在甲方通知乙方后的        天以內,采用現金或支票支付回扣款。 (5)    回扣款債務與商品貨款債務相互抵消時,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實施。   第十一條(信息提供)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銷售動向相關信息時,應事先另行確定信息內容、提供方法、報酬的計算方法等。   第十二條(退貨) (1)    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把商品退貨給甲方。 ①    交付的商品存在瑕疵時 ②    交付的商品被甲方要求收回時 (2)    第1項各款要求的情形之外進行退貨時,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退貨。   第十三條(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1)甲方或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需任何通知和催促,就剩余債務的全額對對方喪失期限利益,必須立即采用現金的方式支付給對方。 ①    被第三方提出財產保全、臨時處分或申請拍賣的,或因拖欠稅款被處分,導致企業繼續經營非常困難的情形 ②    被申請公司整頓、開始公司重組程序或破產時,或自行申請公司整頓、開始公司重組程序或破產的情形 ③    自己開票或接收的票據或支票遭受拒付或停止支付或無法支付的情形 ④    上述各款所列情形之外,嚴重損害相互的信任關系的類似于上述各款嚴重違反合同的情形 (2)甲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乙方倉庫內存有甲方銷售的商品時,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收購這些庫存商品。收購價格應根據結算價格確定合適的價格。  乙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乙方倉庫內存有甲方銷售的商品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交付這些庫存商品。交貨價格應根據結算價格確定合適的價格。 (3)    甲方或乙方無需通知違反第1項第1款~第3款的任一條款的合同對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4)    甲方或乙方符合第1項第4款的情形,對方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催促在截止日期內解決時仍然不予糾正時,對方可解除合同。   第十四條(擔保) 甲方請求乙方對本合同項下規定的乙方對甲方承擔的債務進行擔保時,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乙方對甲方提供擔保。   第十五條(債務限額) 針對乙方對甲方的貨款債務,確定本金最高限額時,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債務轉讓) 甲方根據本合同決定把甲方對乙方持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應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七條(有效期限) (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算的1年。 (2)前一項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甲方或乙方沒有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申請時,本合同自動延長1年,以后以此類推。   第十八條(備忘錄等) 為了雙方順利實施本合同各項條款,甲方和乙方可以交換備忘錄等。   第十九條(糾紛的解決) 對本合同條款的解釋產生異議時,應根據商務習慣、商法、民法及其他法令和合同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決。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產生糾紛時,以提請訴訟方所在地的管轄法院作為一審法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株式會社 董事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連帶保證人對上述合同的各項條款加以確認,就因本合同產生的乙方對甲方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的責任。   連帶保證人 年   月   日 |